长沙益农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长沙益农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与郁硕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湘0112执442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益农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高新区雷锋镇桥头铺村十二组**私宅。
法定代表人陆海波。
被执行人郁硕,男,汉族,1987年6月24日出生,住长沙市岳麓区,。
申请执行人长沙益农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郁硕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112民初112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对申请执行人的相关执行请求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长沙益农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请求:请求执行(2016)湘0112民初1127号民事调解书,涉案车辆湘A×××××(发动机号:100317092397、车架号:LZZ5ELND9AW472930)从合同解除之日起已不归原告长沙益农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所有,请求长沙市车辆管理所作销户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6)湘0112民初1127号民事调解书没有明确的给付内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长沙益农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贺靖
审判员高芳

二〇一七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