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327财保34号
申请人:***,男,196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凤冈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刚,贵州顺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衡,贵州顺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和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溪县宁河街道环城巷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8MA5U6X0Y4L。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诉周某、重庆和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8)黔0327民初3231-1号民事裁定书对重庆和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冈支行账户中的1***248元予以保全。现***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诉周某、重庆和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现***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重庆和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冈支行账户中1***248元的保全。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安康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