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327民初3231-2号
原告:***,男,196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凤冈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刚,贵州顺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衡,贵州顺世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被告:***,男,***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远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和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溪县宁河街道环城巷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00238MA5U6X0Y4L。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重庆和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6日以双方自愿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以双方自愿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原告基于前述理由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予以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86元,减半收取1743元,保全费1316元,共计30***元,由***负担。
审判员安康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