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和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刚与某某、周宝才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327民初3116号
原告:**,男,196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凤冈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凤冈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8年11月16日出生,住贵州省凤冈县。
被告:***,男,1987年6月28日出生,住贵州省凤冈县。
被告:重庆和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溪县宁河街道环城巷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00238MA5U6X0Y4L。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唐刚与被告***、周宝才、重庆和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后。原告唐刚于2018年11月19日以***、周宝才、重庆和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刚以***、周宝才、重庆和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原告基于前述理由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予以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68元,减半收取884元,唐刚自愿负担。
审判员安康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