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世安技术有限公司

重庆佳杰创盈科技有限公司与中科世安技术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47374号
原告:重庆佳杰创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
法定代表人:高志远。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璐,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春云,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科世安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张春华。
被告:李伟,男,1981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
被告:郝晨阳,女,200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白波波,男,199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清涧县。
被告:郝媛媛,女,1987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
被告:***,男,1981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
原告重庆佳杰创盈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科世安技术有限公司、李伟、郝晨阳、白波波、郝媛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佳杰创盈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科世安技术有限公司、李伟、郝晨阳、白波波、郝媛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佳杰创盈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佳杰创盈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科世安技术有限公司、李伟、郝晨阳、白波波、郝媛媛、***的起诉。
审判员  张颖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张 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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