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311民初6144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1975年9月19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江苏汉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六盘山路新达公寓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瀛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江苏汉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象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立案。被告(反诉原告)汉象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提起反诉。原告**于2019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反诉原告汉象公司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及反诉原告汉象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徐超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江苏汉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0元,由原告徐超负担。
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反诉原告江苏汉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程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