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汉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汉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311民初6144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1975年9月19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江苏汉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六盘山路新达公寓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瀛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江苏汉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象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立案。被告(反诉原告)汉象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提起反诉。原告**于2019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反诉原告汉象公司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及反诉原告汉象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徐超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江苏汉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0元,由原告徐超负担。
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反诉原告江苏汉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程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