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汉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固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汉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311民初647号 原告:江苏固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经济开发区姑苏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承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承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汉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六盘山路新达公寓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江苏固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汉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固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康 凯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雨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