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003民初4282号
原告:台州市***盛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江口街道白石王村一区12号。
法定代表人:林子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海兵,浙江台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黄岩区江口街道白石王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江口街道白石王村。
法定代表人:李永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颖芳,浙江桔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浙江至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义蓬街道青六商务大厦4幢111室2层。
法定代表人:陈华杰。
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市***盛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黄岩区江口街道白石王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第三人浙江至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市***盛塑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台州市***盛塑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韩 鸿
人民陪审员 陈 文
人民陪审员 夏薇薇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唐甜
代书 记员 解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