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启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702执1362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被执行人:***,男,197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鄄城县。
被执行人:河北启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正定县常山路。
被执行人:河北启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鄄城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富春乡富春路口东行130米路北。
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河北启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启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鄄城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我院(2020)鲁1702民初72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河北启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启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鄄城分公司未按期履行义务,***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河北启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启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鄄城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知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告知其逾期履行、逃避执行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报告详细财产情况,至今未自动履行。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河北启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启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鄄城分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向工商部门查询投资股权信息,向银行查询银行存款信息,向不动产管理中心查询房地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21年4月22日,2021年5月17日,2021年9月17日,2021年10月18日,2022年3月3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多次进行网络查控,发现被执行人河北启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有银行账户存款,并作出(2021)鲁1702执1362号之四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河北启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并实际扣划到人民币14323元,以全数扣缴为执行费。
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委托南江县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反馈显示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龙城国际4号楼有房产一宗(房产证号:2××6),并作出(2021)鲁1702执1362号执行裁定书依法轮候查封了上述房产,因轮候查封,暂无法采取后续措施。
2021年10月22日,本院委托南江县人民法院到***的工作单位南江县供排水责任有限公司查询,其单位反映***已停薪留职多年,无工资可供执行。但在南江县巴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公积金收入,并依法冻结了该公积金账户,但目前暂不具备提取条件,故无法采取后续措施。
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递交申请,申请冻结被执行人河北启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河北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占有的51%股权,被执行人河北启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石家庄市广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占有的52%股权,被执行人河北启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石家庄茂源盛德防雷检测有限公司占有的51%股权。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我院于2021年11月11日作出(2021)鲁1702执1362号之三执行裁定书依法轮候冻结了上述股权,因轮候冻结,暂无法采取后续措施。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申请,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北启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鄄城分公司在鄄城县富春镇人民政府的到期工程款130万元。我院于2022年2月23日作出(2021)鲁1702执136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并于同日到鄄城县富春镇政府送达上述执行裁定书,鄄城县富春镇政府表示金堤社区项目是由六个村自发组织承建的,建设指挥部由各村人员组成,与富春镇政府没有经济上的隶属关系,拒绝签收(2021)鲁1702执136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故留置送达了该执行裁定书,该执行裁定书无法执行。申请人***又于2022年3月31日向本院提交执行线索,申请查封金堤社区建设指挥部银行账户(3100××××0398),经调查该银行账户不是被执行人的账户,并查到该账户已销户。因该工程款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暂无法采取后续措施。
本院于2022年4月2日作出(2021)鲁1702执1362号执行审计通知书,并于2022年4月9日向被执行人河北启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审计通知书,河北启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并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将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提交至我院,故目前不具备执行审计条件。
本院于2022年4月15日作出(2021)鲁1702执1362号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河北启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新国、河北启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鄄城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日,作出(2021)鲁1702执1362号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河北启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新国、河北启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鄄城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伟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向***送达了《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案件执行风险告知函》和《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河北启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启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鄄城分公司的财产线索,***提供的线索,均未有具备执行条件的线索。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河北启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启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鄄城分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20)鲁1702民初72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1021612.4元及利息,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辉
审判员 陈卫国
审判员 闫效东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黄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