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启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河北振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23财保63号
申请人:******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永卫,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4MA0F5F3G90。
住所地:***桥西区。
被申请人:河北振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孔令新,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3MA07X5KM4X。
住所地:正定县。
被申请人:河北坤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明杰,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3MA0DG5J43E
住所地:***市正定县。
被申请人:河北启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新国,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601900784L。
住所地:正定县。
申请人******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9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河北振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坤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启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11343222.24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方式提供担保。2021年11月15日申请人将***仲裁委员会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振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坤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启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343222.24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商贸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淑然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滕亚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