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23财保63号
申请人:******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永卫,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4MA0F5F3G90。
住所地:***桥西区。
被申请人:河北振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孔令新,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3MA07X5KM4X。
住所地:正定县。
被申请人:河北坤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明杰,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3MA0DG5J43E
住所地:***市正定县。
被申请人:河北启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新国,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601900784L。
住所地:正定县。
申请人******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9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河北振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坤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启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11343222.24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方式提供担保。2021年11月15日申请人将***仲裁委员会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振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坤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启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343222.24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商贸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淑然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滕亚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