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启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启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启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鄄城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423执异26号 申请追加人:***,男,198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山县(***乡旺冲村)。 被执行人:河北启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正定县常山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启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鄄城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富春乡富春路口东行130米路北。 负责人:**。 被申请追加人:河北坤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常山西路2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北启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启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鄄城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河北坤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期间,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追加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执行追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 助理  王 璇 书 记 员  欧坤焙 校对责任人:**打印责任人:欧坤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