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卓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伊犁兴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兵0402财保7号 申请人: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伊宁市阿合买提江南路19号伊河北岸旧城改项目一期2号综合楼3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西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伊犁兴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伊宁县谊群镇七十团伊珠三期2-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伊犁兴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第四师七十团临江苑双创市场1号楼1**101室、102室、201室、202室、301室、302室、401室、402室、501室、502室、601室、602室;1号楼2**101室、102室、201室、202室、301室、302室、401室、402室、501室、502室;1号楼3**101室、102室、201室、202室、301室、302室、401室、402室、501室、502室、601室、602室;3号楼1**101室、102室、201室、202室、301室、302室、401室、402室、501室、502室;3号楼2**101室、102室、201室、202室、301室、302室、401室、402室、501室、502室、601室、602室。申请人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伊犁兴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第四师七十团临江苑双创市场1号楼1**101室、102室、201室、202室、301室、302室、401室、402室、501室、502室、601室、602室;1号楼2**101室、102室、201室、202室、301室、302室、401室、402室、501室、502室;1号楼3**101室、102室、201室、202室、301室、302室、401室、402室、501室、502室、601室、602室;3号楼1**101室、102室、201室、202室、301室、302室、401室、402室、501室、502室;3号楼2**101室、102室、201室、202室、301室、302室、401室、402室、501室、502室、601室、602室。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申请人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胡 颖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