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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金虎家俱制造有限公司、伊犁康庄金属制造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4002民初5853号 原告:伊犁金虎家俱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经济合作区北京路3200号京河嘉苑1号楼1层112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元正盛业(伊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伊犁康庄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达达木图乡乌拉斯台村铝厂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秉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秉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阿合买提江南路19号伊河北岸旧城改项目一期2号综合楼3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新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高新区新城街道金马社区胜利东街195号求是和信大厦701室至715室、601室至603室、607室至61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伊犁金虎家俱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伊犁康庄金属制造有限公司、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新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8日立案。原告伊犁金虎家俱制造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伊犁金虎家俱制造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伊犁金虎家俱制造有限公司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伊犁金虎家俱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左 雷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