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6民初4929号
原告:北京中隧远通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D1421。
法定代表人:***,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峪民兴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怀北镇西庄村30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中隧远通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峪民兴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3日立案。原告北京中隧远通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且明确表示不交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spanlang=EN-US>2021</span>年修正)》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中隧远通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