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宏亚高空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宏亚高空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桓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03民初10712号 起诉人:江苏某某高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9年10月23日,本院收到江苏某某高空工程有限公司通过特快专递邮寄的起诉状。起诉人江苏某某高空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山东某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宁夏格林兰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支付原告工程款67.35万元整,按照年利率百分之六承担损失至还清之日止(截至2019年11月15日的利息损失为113460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9月12日,起诉人江苏某某高空工程有限公司(时称:盐城某某高空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某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时称:山东某某环保工程有司)签订一份工程分包合同,工程地点:唐山燕山钢铁公司烧结二厂,工程名称:120M烟囱防腐工程,合同总价:223万。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支付预付款10%;起诉人施工并达到50%材料进场时,山东某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支付25%的施工款,工作量过半山东某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支付30%的进度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30%的竣工款,工程竣工合格后12个月内支付5%的质保金。分包合同签订后,起诉人积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并于2016年11月14日工程全部通过竣工验收,并且一年的质保期已过,但山东某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未能依约支付工程款项。宁夏格林兰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为山东某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山东某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6000万(认缴出资方式),宁夏格林兰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尚未全部实际出资,故宁夏格林兰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在认缴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故起诉人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虽然起诉人与山东某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120M混凝土烟囱防腐工程分包合同》约定:协商不成,向甲方(即山东某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但本案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管辖约定无效。涉案合同工程所在地不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江苏某某高空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进 审判员  李 钧 一新义968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