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卓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卓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豪氏钢业有限公司、浙江赵龙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11民初2498号
原告:杭州卓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上山村290号3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MA27XMGA0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建国、**红,浙江好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豪氏钢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工业街100号3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2325530966A。
法定代表人:章建滨。
被告:浙江赵龙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五洲大道888号(义乌赵龙重工有限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MA28E13Y45。
法定代表人:***。
被告:赵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五洲大道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747024350N。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赵龙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赵龙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杭州卓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豪氏钢业有限公司、浙江赵龙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赵龙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杭州卓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卓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卓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747元,减半收取2373.50元,保全申请费1670元,合计4043.50元,由杭州卓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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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俞忠
人民陪审员XX龙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金XX
代书记员洪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