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中城建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15执9509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中城建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MA77F6LR9),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446号南门国际城商业区2栋8层2单元803室。
法定代表人:倪丽婷,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城开农业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MA01B0CY2),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兴九路2号院3号楼9层1019-2。
法定代表人:沈兴红,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坤,男,198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
新疆中城建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城开农业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王坤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京0115民初71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新疆中城建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城开农业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王坤给付新疆中城建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证金2 000 000元、违约金1 000 000元、案件受理费19 4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中城开农业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王坤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新疆中城建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了对被执行人王坤的执行。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中城开农业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新疆中城建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中城开农业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人新疆中城建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城开农业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2 000 000元、违约金1 000 000元、案件受理费19 4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中城开农业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新疆中城建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中城开农业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中城开农业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新疆中城建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新疆中城建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中城开农业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云成
审  判  员   刘亚东
审  判  员   宋 杨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家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