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闽0112民初205号
原告:福建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坤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坤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乙。
原告福建某乙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某甲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7日立案。福建某乙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某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某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某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