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271民初2339号
原告:嘉峪***泰水泥预制厂,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嘉北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MA72975T9D。
投资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嘉峪关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天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风电大道2号鑫隆国际电子商贸中心1号楼12-6、1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2MA74F9XW1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嘉峪***泰水泥预制厂与被告甘肃天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嘉峪***泰水泥预制厂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泰水泥预制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3018元,减半收取计1509元,******泰水泥预制厂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