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天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嘉峪某某泰水泥预制厂、甘肃天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271民初2339号 原告:嘉峪***泰水泥预制厂,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嘉北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MA72975T9D。 投资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嘉峪关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天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风电大道2号鑫隆国际电子商贸中心1号楼12-6、1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2MA74F9XW1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嘉峪***泰水泥预制厂与被告甘肃天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嘉峪***泰水泥预制厂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泰水泥预制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3018元,减半收取计1509元,******泰水泥预制厂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