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02民初6022号
原告延安中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南泥湾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综合服务大楼659室。
法定代表人贺建刚,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文龙,陕西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环保智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丈八街办锦业一路29号B座1至3层。
法定代表人孔雪英,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延安中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环保智信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延安中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陕西环保智信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在你处的存款75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延安中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告陕西环保智信科技有限公司在你处的存款750000元,依法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2个月,即从(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止)。冻结金额以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所冻结的金额为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常 勇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李锦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