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602民初5373号
申请人: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2MA6YJ02F8G)。
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南泥湾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综合服务大楼659室。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环保智信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MA6TXNXL92)。
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丈八街办锦业一路29号B座1至3三层。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环保智信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陕西环保智信科技有限公司名下275000元银行存款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对被申请人陕西环保智信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75000元(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本案保全费1895元,申请人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黄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