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602执4416号
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环保智信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环保智信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陕0602民初57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环保智信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75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712元、保全费1898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275000元、案件受理费2712元、保全费1898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4025元;另查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存款账户本院予以冻结并划拨283632元,在提转执行费4025元后申请执行人将剩余案件款全部领取。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3)陕0602执4416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3)陕0602民初57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案于2023年11月20日结案。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