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锟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锟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蜀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04民初5787号
原告:安徽锟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百乐门广场10栋418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蜀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金寨路4680号金潜广场1510室。
法定代表人:琚**,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锟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蜀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安徽锟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