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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南城支行、浙江一洲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一龙建设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302执4219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南城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南浦住宅区温迪路康迪锦园A幢112号,组织机构代码:730904415。
负责人:***。
被执行人:浙江一洲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南浦住宅区献***1幢204室,组织机构代码:14520672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一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北城街道路东巷58号202室,组织机构代码:673863273。
法定代表人:蒋国富。
被执行人:***,男,1965年2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
被执行人:*梅芳,女,1965年12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南城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5)温鹿商初字第0525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05月23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一洲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38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一龙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5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80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四、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后,限被执行人7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变卖、拍卖。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吕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