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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温州绿水青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民终3196号之一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东路83号(银河大厦一层)。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绿水青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垟街道黄屿村温州大道1609号第三幢第四层。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方木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南浦住宅***商寓1幢204室。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一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北城街道下寮村(前坪)前建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苗丹,女,198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温州绿水青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方木装饰有限公司、浙江一龙建设有限公司、***、***、***、黄苗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22)浙0302民初20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7069元,减半收取13534.5元,由上诉人***负担,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马俏 审判员*** 审判员李劼 二O二二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方如意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