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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一洲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华建永邦工程担保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永红支行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7年月日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404民初2395号
原告:浙江一洲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南浦住宅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乐天(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乐天(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邦工程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永红支行,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
负责人:戴鸿兵,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行常州钟楼支行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行常州钟楼支行职员。
原告浙江一洲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华建永邦工程担保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永红支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浙江一洲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华建永邦工程担保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永红支行的起诉。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