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瀛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有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上海瀛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沪0109民初7231号 原告:上海有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尚学路225、229号3幢225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瀛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芝江路258号1幢12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有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司”)诉被告上海瀛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瀛煜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瀛煜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煜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314,002.65元;2、要求判**煜公司支付上述欠款的利息,以314,002.65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2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要求判令本案诉讼***煜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司**煜公司于2020年1月签订《合同协议书》,约定由***司**煜公司承接位于上海市虹口区XX路XX号XX广场XX楼上海A集团办公楼内装修空调改造工程,承包范围为中信广场7楼内装修区域的空调改造工程,并约定审价结束后工程款付至审定价的97%。***司按约完成涉案工程,双方于2021年2月4日进行了工程结算,确定工程价款金额为699,756.98元。瀛煜公司已付款352,017元,扣除质保金,尚欠工程款314,002.65元。***司多次**煜公司催款,无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瀛煜公司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1月,***司(承包人)与瀛煜公司(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约定:1、工程名称为上海A集团办公楼内装修空调改造工程,工程地点为上海市虹口区XX路XX号XX广场XX楼,资金来源为国有企业投资100%,工程内容主要为内部区域的消防工程,工程承包范围为中信广场7楼内装修区域的空调改造工程;2、合同工期:按工程进度要求配合施工;3、签约合同价为860,085.53元,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单价合同;4、付款总则:乙方按业主方要求提交付款审批资料,业主支付空调改造款项到甲方账后,乙方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甲方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支付第二期工程款时甲方扣除4万元总包配合费);5、付款周期:合同签订后支付预付款为合同金额的20%;装修基层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金额的30%;工程竣工验收并移交竣工报告后支付合同金额的20%;审价结束后付至审定价的97%;留工程审定价的3%作为保修期的保修金,保修期满1年并无质量保修问题后支付审定价的2.5%的质量保证金,保修期满2年并无质量保修问题后甲方无息向乙方支付审定价的0.5%的质量保证金;6、业主方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为30天,业主方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为30天;7、缺陷责任期限为24个月;8、工程保修期为24个月。 合同签订后,***司进场施工。 工程竣工后,2021年2月4日,建设单位上海B集团)有限公司、总包***煜公司、消防单位上海XX有限公司、空调单位***司就上海A集团办公楼装修项目结算审价工作召开电话会议,签署了《上海A集团办公楼装修项目结算审价工作会商纪要》,达成协议如下:本项目审定价为3,335,799.89元(装饰装修工程金额为2,067,914.58元,空调工程金额为699,756.98元,消防工程金额为568,128.33元),其中大会议室、档案室部分暂未完工,涉及金额为77,379.97元(装饰装修部分金额为56,517.89元,空调部分金额为12,745.33元,消防部分金额为8,116.75元)。 2020年3月5日、2020年4月22日,***司分别**煜公司开具了金额为10万元、72,017元、10万元、8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合计为352,017元。瀛煜公司向***司支付了工程款352,017元。2021年2月7日,***司分别**煜公司开具了金额为10万元、10万元、77,764.28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瀛煜公司未再向***司支付工程款,***司催款未果。 本院认为:******煜公司签订的《合同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履行。工程大部分完工后,双方对已完工部分进行了工程款结算,确认空调全部工程审定金额为699,756.98元,扣除空调未完工部分审定金额12,745.33元,空调已完工部分的审定金额为687,011.65元。根据《合同协议书》的约定,审价结束后工程款付至审定价的97%,另3%保修金于保修期满1年后支付审定价的2.5%,于保修期满2年后支付审定价的0.5%。鉴于2年的保修期尚未届满,故***司主张工程款应支付至审定价97%,符合合同的约定。另根据《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支付第2期工程款时扣除4万元总包配合费,故瀛煜公司实际应向***司支付除质保金外的工程款626,401.30元。******煜公司未履行配合义务为由不同意扣除4万元总包配合费,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瀛煜公司已支付工程款352,017元,故瀛煜公司还应向***司支付除质保金外的工程款274,384.30元。 瀛煜公司拖欠工程款,***司主**煜公司支付逾期利息,于法有据。根据《合同协议书》的约定,***司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瀛煜公司向***司支付工程款,故逾期利息应自2021年2月13日起计算。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上海瀛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向上海有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74,384.30元;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上海瀛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向上海有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以274,384.3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21年2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上海有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10.04元(上海有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预付4,595.25元,上海瀛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付1,414.79元),由上海有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758.30元,由上海瀛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251.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郑 煌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