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千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421民初314号
原告:嘉兴市千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州新区京润大厦1001-1005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嘉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广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濮院镇工贸大道333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千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广联置业有限公司房地产咨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兴市千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广联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对被告的撤诉申请系其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市千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广联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9147元,减半收取9574元,由原告嘉兴市千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