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122执19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息烽县恒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永靖镇硬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2L1286524XG。
法定代表人:穆文才,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穆仁红,女,1982年6月12日生,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该公司副总,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郑仕海,贵州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010882957,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贵州华盛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永靖镇花园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2MA6DT2R213。
法定代表人:唐贵川,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顾青,女,1993年6月24日生,系该公司财务人员,住贵州省,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贵州永建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贵阳市息烽县产业园区(西山镇金星村),统一社会信用:91520122MA6EF03HOH。
法定代表人:黄永江,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黔0122民初492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了息烽县恒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贵州华盛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永建达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向被执行人贵州华盛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永建达商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贵州华盛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贵州恒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货款99247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贵州永建达商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贵州永建达商贸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贵州恒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货款70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贵州华盛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贵州永建达商贸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10916元;贵州华盛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永建达商贸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执行申请费19434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黔0122执198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治军
审判员 杨熙勇
审判员 黄 锦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祖仁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