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雅思达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雅思达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0704执965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雅思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71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陈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鄂州市鄂城区汀祖镇刘显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704民初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湖北陈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义务,支付工程款122,000元及相关利息(其中工程款82,000元利息自2014年7月19日开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执行完毕时止;受让债权40000元利息自2017年1月10日开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执行完毕时止、案件受理费1,590.00元、执行费1,754.00元、合计人民币125,344.00元。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鄂0704民初8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章冲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