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鄂0106民初509号
原告(反诉被告):杭州幽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楼塔镇英村大塘坞1号3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建祥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武汉雅思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昌区民主路717号金都华庭(洪广富苑)A单元10层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杭州幽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武汉雅思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2022年2月16日,被告武汉雅思达科技有限公司对原告杭州幽若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反诉,原告(反诉被告)杭州幽若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2022年3月18日,被告(反诉原告)武汉雅思达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幽若科技有限公司、反诉原告武汉雅思达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杭州幽若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武汉雅思达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88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杭州幽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案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773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武汉雅思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