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0115财保113号
申请人济南上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科莱环保(北京)有限公司、高飞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济南上华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价值85万元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济南上华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科莱环保(北京)有限公司、高飞义名下价值85万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770元,由申请人济南上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艳伟
法官助理石华
书记员马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