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哲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与:上海哲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奉贤供电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20民初25270号之一
原告:何军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花,上海敬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哲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奉贤供电公司。
负责人:李钧。
原告何军长与被告上海哲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奉贤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本案依法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涉及诈骗犯罪嫌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的有关规定,本案应裁定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何军长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倪黎明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三)驳回起诉。
……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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