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哲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与上海哲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民终969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9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哲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光泰路1999号9幢1128室。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奉贤供电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南桥路688号。
负责人:*钧。
上诉人***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8)沪0120民初2526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请求及事实与理由:被上诉人上海哲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施工时损坏电线电缆而导致突然停电,致使上诉人虾塘内大量虾死亡,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奉贤供电公司的要求下,联系金汇镇渔政部门前来勘查损失。在奉贤区渔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勘查过程中,金汇镇渔政部门人员全程陪同,上诉人未实施任何诈骗行为。一审法院驳回起诉系认定事实错误,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指定一审法院依法审理。
上诉人***向一审法院起诉上海哲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奉贤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依法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涉及诈骗犯罪嫌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本案应裁定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据此,裁定驳回***的起诉。
本院认为,根据被上诉人报案及原审法院核实的相关情况,本案存在犯罪嫌疑,因此原审法院驳回起诉,将本案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亦不无可。如经公安机关认定不存在犯罪的,上诉人可再次提起本案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林
审判员*平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杨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