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哲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录军长与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奉贤供电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20民初17932号
原告:***,男,1964年1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花,上海敬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哲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邵巍。
委托诉讼代理人:计时俊,上海华夏汇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燕晓凤,上海华夏汇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奉贤供电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南桥路688号。
法定代表人:李钧。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芸闻,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上海哲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哲跃市政公司)、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奉贤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奉贤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转为普通程序
原告***与被告上海哲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奉贤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刘 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蔡翠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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