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哲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录军长与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奉贤供电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20民初17932号之一
原告:***,男,1964年1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花,上海敬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哲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邵巍。
原告***与被告上海哲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相关证据(事故调查报告等)是否有效,需要(2020)沪0120民初17927号案件的二审判决结果为依据,且被告方某1提出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处理与事故调查报告有关联依据,现(2020)沪0120民初17927号一案被告方某2,鉴于被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故本案应中止审理,待(2020)沪0120民初17927号的二审判决结果出后再行决定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刘 斌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蔡翠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