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20民初17927号
原告:***,男,1959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花,上海敬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哲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光泰路1999号9幢1128室。
法定代表人:邵巍。
委托诉讼代理人:计时俊,上海华夏汇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燕晓凤,上海华夏汇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奉贤供电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南桥路688号。
法定代表人:李钧。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芸闻,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哲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奉贤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李越峰独任审理。
审判员 李越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许思达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