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206民初1289号
原告:宁波市**超宇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大道商务中心三号办公楼14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MA2AJ5EC46。
法定代表人:刘小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锋良,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兆余,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罗阳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经济开发区毓蒙路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778252655E。
法定代表人:邱岳祥,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崇华,浙江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超宇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罗阳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超宇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超宇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罗阳市政园林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超宇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邱小波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代书记员 竺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