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罗阳市政园林有限公司

温州天瑞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浙江罗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382民初9512号
原告:温州天瑞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翁垟街道河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59176436XC。
法定代表人:何先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珍双,浙江嘉瑞成(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罗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安阳街道罗阳大道时代大厦1幢一单元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778252655E。
法定代表人:娄文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温州天瑞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罗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天瑞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天瑞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21元,减半收取760.5元,由原告温州天瑞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郑琦霞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薛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