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罗阳市政园林有限公司

温州天瑞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浙江罗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382民初6325号
原告:温州天瑞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翁垟街道河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59176436XC。
法定代表人:何先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双、***,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罗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安阳街道罗阳大道时代大厦1幢一单元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778252655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温州天瑞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罗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温州天瑞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汤铭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