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壁市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赤壁瑞通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12民终12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赤壁瑞通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赤壁市瑞通大道。
法定代表人:覃融,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湖北赤壁瑞通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湖北宁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培,湖北宁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赤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赤壁市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赤壁市沿河大道吉余桥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北赤壁瑞通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赤壁市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兴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2017)鄂1281民初17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向上诉人湖北赤壁瑞通投资置业有限公司送达的缴纳诉讼费通知书中,明确告知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收到本通知书的,应于收到本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费,期满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湖北赤壁瑞通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于当日签收上述法律文书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湖北赤壁瑞通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斌
审判员*伟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