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624民初1463号
原告:湘阴县华禹防水保温有限公司,住所地湘阴县文星镇太傅中学西侧东湖三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45659449300。
法定代表人:杨红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伯军(特别授权),湘阴县文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赤壁市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壁市沿河大道吉余桥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8172830383XL。
法定代表人:陈伯阶。
原告湘阴县华禹防水保温有限公司与被告赤壁市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3日立案。原告湘阴县华禹防水保温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湘阴县华禹防水保温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湘阴县华禹防水保温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16元(原告湘阴县华禹防水保温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湘阴县华禹防水保温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钟玲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徐颖
书 记 员 刘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