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壁市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天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与***、赤壁市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1281执374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天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玉带一村140号5层1号。
法定代表人:李柏松,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8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赤壁市。
被执行人:赤壁市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壁市沿河大道吉余桥巷55号。
法定代表人:陈伯阶,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天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赤壁市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赤壁市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赤壁市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天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人民币947329.46元,并支付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8543.4元,鉴定费10000元,申请执行费11588元。但被执行人***、赤壁市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天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赤壁市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4日达成执行和解。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标的金额、履行期限,其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赤壁市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4日前给付201159.42元(已给付),下剩款项717626.44元于2021年3月30日前付清上述款项,如到期未支付,则从2021年3月30日起就下剩款项本金承担占用期间的相应利息直至付清之日止。另工程余款(质保金)70011.04元到2022年3月6日前如没有质量问题,该款项由被执行人给付;如有质量问题,所产生的维修费用以实际费用为准并事先告知天地公司,此款在工程余款中抵扣。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天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赤壁市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变更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标的金额、履行期限,而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已超过法定执行期限,为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鉴此,本案可先予终结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鄂1281执374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赤壁市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本院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申请恢复执行应当在和解协议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文斌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彭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