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冠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广西冠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广西昌贤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桂1002民初1513号
原告:广西冠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450101034364328M,注册地址南宁市青秀区长湖路20号绿城国际2303号,现住所地南宁市民族大道143号德瑞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领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昌贤房地产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003159819580,住所地百色市右江区城北二路16号(百色市汽车配件公司)第2幢3单元5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广西冠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昌贤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西冠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西昌贤房地产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西冠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2015年12月18日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监理酬金110000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附加工作酬金43320元;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监理报酬期间的利息(从2016年3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分段计算);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为:1.原告为被告开发的广西乐业县兴乐住宅楼项目提供工程监理服务,工程地点在乐业县人民检察院大院后;2.监理服务期为12个月,监理酬金为13万元(不含税),酬金按月支付;3.非因原告原因导致合同期限延长时,延期超过一个月起按每月1.083万元计算附加工作酬金;4.如被告逾期付款,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5.如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可向被告注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被告要求,本案涉诉工程实际在2015年12月1日就开始施工,原告也是在开工当天开始开展监理工作。原告自开展监理工作后,始终能按双方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但被告未按时支付监理酬金,仅在2016年5月4日支付了20000元。至2016年12月30日,本案涉诉工程主体结构分部(地下1层,地上17层)已经通过了验收,由于被告资金不足,该工程未能按时竣工,原告与被告的监理合同履行期限随着施工进度顺延。2017年5月2日,被告在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要求施工单位在本案涉诉工程的17层楼顶加建第18层,严重违反了建设施工的有关规定,给工程带来严重安全隐患,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及施工单位停工整改,但被告和施工单位均不予理会。2017年5月9日,原告向被告发送了《关于解除监理合同的函》,告知被告解除双方的监理合同,但被告拒绝签收,也不予回应。2017年5月11日,原告向乐业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报告了被告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但被告至今仍未整改。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监理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履行。被告拖欠监理酬金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双方约定,其擅自加盖第18层的行为也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管理风险,双方的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原告与被告约定的监理合同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原告实际实施监理工作的时间已至2017年5月9日,比约定期限延长了4个多月。根据双方监理合同专用条件5.3.1条,被告应支付监理酬金130000元,减去已经支付的20000元,被告仍须支付110000元。根据双方监理合同专用条件6.2.2条,被告应支付附加工作酬金43320(10830×4=43320)元。被告未按约定时间支付监理报酬,应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根据监理合同专用4.2.3条,逾期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综上所述,原告的诉求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请依法裁判。
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营业执照,2.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适格;3.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证明原、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4.监理规划,5.安全监理实施细则,6.建筑节能工程监理实施细则,7.现场安全事故应急预案,8.旁站监理方案,9.重大危险源监理方案,10.关于成立项目监理机构的函,11.进场施工人民报审表,12.开工申请、开工令,13.地基验槽记录,14.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15.图纸会审记录,16.混凝土基础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17.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18.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19.旁站监理,20.项目周检查记录,21.项目月检查记录表,22.监理工程师通知单,23.中国建设银行客户专用回单,24.监理报告,25.严正声明,均证明原告履行了主要合同义务;26.关于解除监理合同的函,证明由于被告未经审批擅自加建第18层,导致双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不得不向被告发送解除监理合同的函但被告不予理会。
被告广西昌贤房地产有限公司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广西昌贤房地产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内容合法,与本案具有直接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并在案佐证。
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的法律事实与原告陈述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合法有效合同,应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义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原告在被告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加层建设要求被告整改却不予整改的情况下,书面发函要求与被告解除监理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原告依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依法有权获得监理酬金。被告未依约支付原告监理酬金,不仅应当予以支付,且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即拖欠监理酬金的利息计算,本院根据双方所签合同的约定与本案实际,酌情确定以被告欠款总额153320元为基数,从2017年5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广西冠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昌贤房地产有限公司2015年12月18日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二、被告广西昌贤房地产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冠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监理酬金110000元;
三、被告广西昌贤房地产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冠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支付附加工作酬金43320元;
四、被告广西昌贤房地产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冠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监理报酬的利息(该利息以153320元为基数,从2017年5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366元,减半收取1683元,由被告广西昌贤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已预交,被告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黎遒
书记员马丹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合同的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第一百零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八十六条【工程价款的支付】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