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固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因特帕克重庆智能车库管理有限公司与重庆高新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1)渝05民辖终229号
上诉人因特帕克(重庆)智能车库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固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重庆高新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21)渝0107民初2763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因特帕克(重庆)智能车库管理有限公司上诉称,其主要办事机构和主要营业地在重庆市渝北区西湖路精信中心,本案应由该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本案所涉工程系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城路的“M5-3/02地块停车楼PPP投融资项目”,属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辖区,故该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越 审判员 叶 芳 审判员 李春伟
书记员 王婷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