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0财保480号
申请保全人:重庆固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银桦路168号祈年·悦城2幢27-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73363797E。
法定代表人:程静,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刘凡强,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武紫康,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重庆四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凤栖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203238801C。
法定代表人:王淼,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保全人重庆固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重庆四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一案,申请保全人请求冻结被保全人银行存款2904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诉讼保函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重庆固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保全人重庆固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段 小 琴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何小平
书 记 员 胡镜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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