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重庆固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重庆四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0民初2559号
原告:***,男,1972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中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中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固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银桦路168号祈年·悦城2幢27-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73363797E。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经理。
被告:重庆四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镇***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203238801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男,198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原告***与被告重庆固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重庆四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罗 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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