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85民初368号
原告:***,男,199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西市经济开发区南龙湾庄村051号甲。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4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西市经济开发区南龙湾庄村051号甲,系原告***父亲。
被告:莱西市龙水社区服务中心,住所地山东省莱西市滨河路6号。
负责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文康(莱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文康(莱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海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西市河头店镇***6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海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莱西市龙水社区服务中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1元,由***负担。
审判员 赵 换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