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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莱西市龙水社区服务中心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85民初368号 原告:***,男,199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西市经济开发区南龙湾庄村051号甲。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4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西市经济开发区南龙湾庄村051号甲,系原告***父亲。 被告:莱西市龙水社区服务中心,住所地山东省莱西市滨河路6号。 负责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文康(莱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文康(莱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海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西市河头店镇***6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海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莱西市龙水社区服务中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1元,由***负担。 审判员 赵 换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