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4223执14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西部巨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黄浦江西路北侧中亚金谷物流园4号楼18号房。
法定代表人:王扩桥,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沙湾县众泰汇鑫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哈拉干德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廖晓丽,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西部巨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沙湾县众泰汇鑫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新疆西部巨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并向本院出具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4223执1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毕丰雷
审判员 赵志莲
审判员 徐 韬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汪锦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