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102民初4483号
原告:***,男,196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法定代理人:**,女,196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妻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上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国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清流西路**(水岸帝景)商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667904630U。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国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请求为:判令安徽国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80元,变更诉讼请求后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 ***